气象灾害防范情况怎么写_气象灾害防范
1.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3.防御台风灾害的措施是什么
4.自然灾害防范重要知识
5.潮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6.预防台风灾害的措施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暴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以下统称气象灾害)的防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气象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 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第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职责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八条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向有关气象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和单位通报。第九条 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适时变更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信息员或者联络员,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播。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通过应急广播直播、电视相关栏目、网页信息、滚动字幕和手机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得拒绝、延误传播或者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十二条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旅游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的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及鸣锣吹哨等方式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三章 预警和应急响应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按其种类、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预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第十六条 应急响应启动后,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单位应当按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好社会秩序。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应急避险工作。第一节 暴雪预警和应急响应第十八条 根据降雪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雪预警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毫米以上;
(二)**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十五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二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雪总量达到三十毫米以上。第十九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教育部门及时向幼儿园和学校通报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实时监控,对坡道路段进行交通疏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做好城区道路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主要公路除雪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及时疏导滞留旅客。
农业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种植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做好各类农业设施和养殖设施的除雪及技术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露天矿山、油气井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通报预警信息。
旅游部门组织做好旅游景区(点)内游览路线除雪工作。
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实时监控、巡查。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设施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铁路部门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加强对铁路沿线巡视。
机场及时向旅客通报预警信息,做好飞机跑道的除雪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单位做好管线设备巡查维护和故障抢修工作。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沿街商铺应当做好本单位卫生责任区的积雪清扫工作。
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气象因素引发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风、台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农业和林业有害生物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应当指定有关机构或者安排有关人员,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
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社会服务等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应当向社会宣传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有关教学内容,在科协、气象等团体和专业机构指导下开展科普活动,培养、提高学生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划定和公告气象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等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四)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建设工程和项目提供基础性气象资料和咨询服务。
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的建设工程和项目,应当根据其所属区域气象灾害的特点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风险评估结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变化情况及时予以修订。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目标、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及发生、发展规律;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
(四)气象灾害防御标准;
(五)气象灾害防御项目、措施和实施方案;
(六)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
(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雪)、连阴雨、雷电、冰雹、高温、低温、寒潮、霜冻、冰冻、冻雨、大风(沙尘暴)、台风、龙卷风、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防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成立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依法组织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气象衍生灾害、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灾物资储备,做好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气象灾害防御意识,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社会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活动。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灾害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予以公告,并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志。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气象灾害特点、风险区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区域建设、海域开发、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能源、通信等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和省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和规划编制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审查内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整合现有气象灾害防御救助资源,建立或者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标准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第十六条 学校、医院、商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矿山、尾矿库、易燃易爆以及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场所和其他遭受气象灾害破坏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防御台风灾害的措施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龙卷风、低温、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基本原则)
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相关技术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消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环保、水务、安全生产监管、海事、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工作考核和经费保障)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能力、防雷减灾管理、气象安全街镇建设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并将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社会责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避险能力,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第八条 (科技创新和人才建设)
本市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创新,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水平。
本市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防御规划)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中涉及的城乡空间安排,由气象主管机构、规划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工程设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第十条 (规划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防御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防御工作现状;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分区和防御重点;
(五)防御设施和工程建设;
(六)防御管理和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
市和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本市有关单位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二条 (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本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基础防灾能力建设:
(一)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民防、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台风、大风、龙卷风多发区域、沿江沿海区域加强应急避难场所、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建设;
(二)水务部门应当在易积水点完善排水设施,疏通河道、加固堤防;
(三)经济信息化部门、电力企业应当针对高温、低温等灾害性天气,制定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方案;
(四)气象主管机构和交通、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机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跨江(海)大桥、轨道交通、航道、码头、渔港、渔场等交通要道和场所完善大风、大雾、霾、道路结冰的监测、防护设施建设;
(五)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雷电灾害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其消除隐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将相关检测信息录入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信息采集系统;
(六)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务、通信等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供电、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等企业加强公用设施防雨、防雪、防冰冻的维护管理,在制订、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时,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提高公用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七)农业、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安全生产的指导,完善排灌设施,加固生产设施,优化种植养殖方式,储备必要的防灾物资,提高农业生产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灾害防范重要知识
每年的6-9月都是我国台风多发的时段,台风有利也有弊,利在于它给广大地区带来了充足的雨水,成为给力的降雨系统,而弊在于台风不仅会影响路面交通,海上船只、连航空飞行都不能幸免。下面我和大家一起学习防御台风灾害的措施。
防御台风灾害的措施
台风安全防范知识科普?城市居民防范措施
1、气象台根据台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预报时采用?消息?、?警报?和?紧急警报?三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同时,按台风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从轻到重向社会发布蓝、黄、橙、红四色台风预警信号。公众应密切关注媒体有关台风的报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2、台风来临前,应准备好手电筒、收音机、食物、饮用水及常用药品等,以备急需。
3、关好门窗,检查门窗是否坚固;取下悬挂的东西;检查电路、炉火、煤气等设施是否安全。
4、将养在室外的动植物及其他物品移至室内,特别是要将楼顶的杂物搬进来;室外易被吹动的东西要加固。
5、不要去台风经过的地区旅游,更不要在台风影响期间到海滩游泳或驾船出海。
6、住在低洼地区和危房中的人员要及时转移到安全住所。
7、及时清理排水管道,保持排水畅通。
8、有关部门要做好户外广告牌的加固;建筑工地要做好临时用房的加固,并整理、堆放好建筑器材和工具;园林部门要加固城区的行道树。
9、遇到危险时,请拨打当地政府的防灾电话求救。
台风安全防范知识科普?沿海居民防范措施
1、台风引发的风暴潮容易冲毁海塘、涵闸、码头、护岸等设施,甚至可能直接冲走附近的人。台风来临前,海涂养殖人员、病险水库下游的人员、临时工棚等危险地段的人员都应及时转移。
2、沿海乡镇在台风来临前要加固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在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如路灯等)、吊机、施工电梯、脚手架、电线杆、树木、广告牌、铁塔等,千万不要在以上地方躲风避雨。
3、台风来临时,千万不要在河、湖、海的路堤或桥上行走,不要在强风影响区域开车。
4、台风带来的暴雨容易引发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大家心里要有这根弦,发现危险征兆应及早转移。
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第一条 为防御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洪水的防御与抢险救灾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以及洪水预警信号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
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洪水预警信号由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水文部门预报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号。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警先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防御台风、暴雨、洪水工作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雷暴、高温、寒冷、大雾、灰霾等其他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由各部门根据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防御气象灾害预警机制,规范反应迅速的抢险救灾和减灾的社会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各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同级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组织演练。
第八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组织都有参加防御气象灾害及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九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条 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防御气象灾害的工作职责:
(一)驻珠军警部队: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负责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保护重要目标安全;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道路(桥梁、隧道)抢修、海上搜救、核生化救援、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等专业抢险;排除或者控制其他重要危重险情、灾情;协助政府灾后重建工作。
(二)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发布洪水预警信号,制定市级防汛防风预案并协调实施;指导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防汛防风预案并报市三防指挥部备案;统一指挥全市抢险救灾工作,下达封桥封路指令;协调督促各区、各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收集整理险情、灾情、并拟制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三)市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审核全市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抢险预案,负责全市气象防灾减灾重大事件协调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负责协调驻珠军警部队、公安消防、边防等部门参与气象防灾救灾工作。
(四)市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暴雨、寒冷、雷暴、大雾、高温、灰霾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并发布相关的预警信号,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五)市宣传部门:负责把握全市防灾救灾宣传工作导向,及时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新闻单位做好防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督促落实我市新闻媒体播发气象灾害信息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指令,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与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相关的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工作,将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负责全市防御气象灾害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负责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市科工贸信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督促和落实全市通信企业公共区域通信设施的防灾保障工作,保障防灾部门、单位的通信畅通;协调和落实本市通信企业以及政府门户网站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做好防灾抢险救灾机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八)市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制定各种预警信号下全市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预案,督促学校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九)市公安部门:负责各级防灾救灾指挥车辆、抢险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协助各部门妥善处理因防灾抢险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危险地区群众安全转移;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指令实施封桥封路,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交通管制信息。
(十)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因气象灾害引发的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全市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预防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
(十一)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落实情况,按规定对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行为进行问责,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十二)市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自然灾害应急庇护场所,对受灾和庇护群众进行安置,发放和供给基本生活必需品,组织和落实灾后救助、募捐等工作,统计上报受灾情况。
防台风的注意事项1. 警惕台风动向,注意收听、收看媒体报道或通过气象咨询电话、气象网站等了解台风的最新情况。
2. 人在家里时要关紧门窗。检查门窗玻璃,如发现玻璃松动或有裂缝,要在玻璃上贴上胶条,台风袭来时,切勿靠近窗户,以免被强风吹破的窗玻璃片弄伤。
3. 台风一来,常有房屋或行道两边树被刮坏刮倒,身在外面时,千万不要靠近有危险的建筑物或站在大树旁,以防遭到持续大风卷起损坏的物体再次袭击。
4. 狂风暴雨来袭,开车的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减速慢行,并且密切观察周边情况。如果感觉控制不住车辆了,应该立即找个安全地方停下来。停车时,要密切注意车的左右和上方有无可能倒伏或坠落的东西。如果整段路面积水,要谨慎考虑是否涉水,如果积水超过轮胎的一半,就不能涉水。
5. 如果你在外面,看到路上有电线被吹断后掉在地上,千万别用手或身体接触,积水极易导电。如果家中突然停电,最好把电脑、电视等电源插头拔掉,关掉电灯。
6. 台风来前,切记要再检查一下家中窗户和阳台,应该关紧门窗防雨,如果有花盆和杂物,立即搬到室内以防砸落,并且加固室外易被吹动的物体。一旦发现有高空坠物危险的地方,要赶快联系当地应急救援部门。
7. 台风来临的时候,容易发生一些大型广告牌掉落、树木被刮倒、电线杆倒地的事情,台风来时最好尽量避免外出。如需外出,切记千万不要在户外广告牌周边逗留。
8. 不得已需外出作业的人员在避风避雨时要选择安全地带,小心"飞"来横祸。在野外主要小心公路塌方、树倒枝折等危险。
9. 台风天气会令到路面出现积水、地滑,这些都会影响开车,引发意外事故。所以司机开车一定要放慢速度,骑车的朋友在恶劣天气下最好选择步行、乘坐公交车。
10. 一来暴雨,顶楼的房子容易漏水,这时候千万不要自己冒雨爬上屋顶盖雨棚,因为大风随时可能带来比房屋漏雨还可怕的危险。
11. 不要到台风经过的地区旅游或到海滩游泳,更不要驾船出海,外出的人应尽快回家。
12. 如果大家发现高压线铁塔倾倒、电线低垂或断折,千万不要接近,更不要用手去触摸,因为这极易引发触电事故。
13. 如果家里管道燃气出问题,要离开泄漏点10米左右,千万不要点香烟。如果发现家中的管道燃气点不着火,不要使用,关掉家中的闸门,再打燃修电话。
14. 台风来袭,常伴有雷雨大风,因此千万要切断电源,如果雷电击中屋顶热水器内胆导致漏水,那么整台热水器就报废了,情况严重的话,还会影响室内电路。
15. 如果家里进水了,要垫高柜子、床等家具,尽量减少水泡,特别要把吃的大米、蔬菜等食物放在高处,食物要尽量做熟煮透了再吃,被水浸发霉的,就不能再吃了。
16. 要提前清理排水管道,保持排水畅通。
17. 准备手电、蜡烛,储存饮水,防断电停水。做好日常生活储备工作,多备食物蔬菜。
潮州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纵观人类的历史可以看出,灾害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二个:一是自然变异,二是人为影响。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灾害防范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气象灾害有哪些主要防御常识
气象灾害,一般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我国主要气象灾害如下:
1.暴雨:山洪暴发、河水泛滥、城市积水;
2.雨涝:内涝、渍水;
3.干旱:农业、林业、草原的旱灾,工业、城市、农村缺水;气象灾害
4.干热风:干旱风、焚风;
5.台风: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
6.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森林火灾、酸雨、空气污染等灾害。
洪水灾害是指由洪水引发的灾害。洪水由于成因不同分为暴雨洪水、融雪洪水、冰川洪水、冰凌洪水、雨雪混合洪水、溃堤洪水等。洪水灾害一般都是范围广、损失大,而且常会诱发其他类型水灾害或造成间接灾害、次生灾害。洪水灾害的成因根据洪水种类不同,有的以自然因素为主,有的以人为因素为主,有的是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共同造成,那么洪水灾害有哪些主要防御常识需要了解呢?
洪水灾害的主要防御 措施
(一)远离洪水,主动避险。
1.对于平时河道内无水、可徒步穿过的河流,汛期发生降雨后,河道内河水陡涨、水流湍急,此时,千万不要为了方便而徒步涉水过河,应绕行或等河水消退以后再行通过。
2.汛期出行前,认真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尽量不要选择预报有暴雨、风暴潮、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地区从事漂流、 游泳 、观潮、钓鱼等涉水活动。
(二)掌握逃生自救本领。
1.沿河居住或洪水多发区内的居民,平时应尽可能多的了解洪水灾害防御的基本知识,掌握逃生自救的本领。
2.汛期要多听多看天气预报,留心、注意险情可能发生的前兆,动员家人随时做好安全转移的思想准备。
3.要观察、熟悉周围环境,预先设定紧急情况下躲险避险的安全路线和地点。
4.一旦发现情况危急,及时向主管人员和邻里报警,先将家中老人和小孩及贵重物品转移到安全处。
5.防汛主管部门统一调度时,要服从指令,不得擅自个人行动。
6.积极参加灾险投保,尽量减少灾害损失,提高灾后恢复能力。
7.被洪水围困时,无论是孤身一人还是聚集人群,突遇洪水围困于基础较牢固的高岗台地或转混、框架结构的住宅楼时,只要有序固守等待救援或等待陡涨陡落的山洪消退后即可解围。如遭遇洪水围困于低洼处的岸边、干坎或木、土结构的住房时,有通讯条件的,可利用通讯工具向当地政府和防汛部门 报告 ,寻求救援;无通信条件的,可来回挥动颜色鲜艳的衣物或集体同声呼救,不断向外界发出紧急求助信号,求得尽早解救;情况危急时,可寻找体积较大的漂浮物等,主动采取自救措施
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 安全 教育
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分布广、损失大,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20世纪的观测事实已表明,气候变化引起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厄尔尼诺、干旱、洪涝、雷暴、冰雹、风暴、高温天气和沙尘暴等)出现频率与强度明显上升,直接危及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种天气气候灾害使农田受灾面积达3400万公倾(5亿多亩),受干旱、暴雨、洪涝和热带风暴等重大灾害影响的人口约达6亿人次,平均每年因受天气气候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3%-6%。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天气气候灾害造成损失的绝对值越来越大。考虑到天气气候灾害引发的生态、环境、地质、社会、人文、经济等继发性灾害,则经济损失更为严重。世界气象组织把今年的“世界气象日”主题定为“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对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长期与自然共存的实践中,社会各界、从事防灾减灾研究、业务、管理人员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的措施。
战略措施1:制订预案,常备不懈
通过在国家、省、市、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制订与演练应急预案,形成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有条不紊、有备无患的局面。应急预案应包括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调查评估等机制,形成包含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的一整套工作运行机制。
不能将预案束之高阁,要通过培训和预案演练使广大群众、灾害管理人员熟练掌握预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预案。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要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政府应鼓励社区制定紧急防灾预案、开展救灾演练、装备专门的通讯设备在紧急条件下替代常用的通讯方式,并保证必要的紧急储备物资和设施。积极做好装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应急准备。
战略措施2:以人为本,避灾减灾
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灾减灾的首要任务,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
面对自然灾害,科学防御,从早期盲目的抗灾到近年来主动地避灾,体现了在防灾减灾中的科学发展观。
战略措施3:监测预警,依靠科技
在防灾减灾中坚持“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把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并高度重视和做好面向全社会,包括社会弱势群体的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是可以有较长预警时效、较高预测预报准确率的一类突发公共事件,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加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工作,加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是提高防灾减灾水平的重要科技保障。
要依靠科技,提高防灾减灾的综合素质。通过加强防灾减灾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采用与推广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科技水平。
自然灾害急救常识手册
一、洪涝灾害自救洪涝灾害通常发生在5至10月份,由于连续暴雨,在短期内造成水位迅速上涨,建筑物被淹,房屋或墙体倒塌。暴雨来临时,又往往夹着雷、龙卷风等,因此一旦发生洪涝灾害,容易发生塌方、溺水、雷伤、触电、毒蛇咬伤、毒虫咬蜇伤、外伤等。
在遇洪水时,首先应该迅速登上山冈、牢固的高层建筑避险,而后要与救援部门取得联系。同时,注意收集各种漂浮物,木盆、木桶都不失为逃离险境的好工具。洪水中必须注意的是,不了解水情一定要在安全地带等待救援。受到洪水威胁,如果时间充裕,应按照预定路线,有组织地向山坡、高地转移。
在城市应向高层建筑平坦楼顶等处转移;在措手不及,已经受到洪水包围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利用船只、木排、门板、木床等,做水上转移。洪水来得太快,已经来不及转移时,要立即爬上屋顶、楼房高屋、大树、高墙,做暂时避险,等待援救。不要单身游水转移。发现高压线铁塔倾倒、电线低垂或断折,要远离避险,不可触摸或接近,防止触电。在山区,如果连降大雨,容易暴发山洪、山体滑坡、滚石和泥石流。一旦山洪暴发时,一定要保持冷静,迅速判断周边环境,尽快向山上或较高地方转移;如一时躲避不了,应选择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避洪。不要沿着行洪道方向跑,而要向两侧快速躲避。千万不要涉水过河,以防止被山洪冲走,还要注意防止山体滑坡、滚石、泥石流的伤害。
二、雷电的自救雷电是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每年都有因雷电而造成建筑物、发电、通讯和影视设备的破坏,因雷电而引起火灾,毙伤人、畜的事件发生。因此,了解雷电的规律,掌握正确的预防措施和自救 方法 是十分必要的。在春夏多雨季节时,时常有雷雨天气,所以应小心防范,减少危险。一般说来,地面导电性能好,有突出的高大物体等,都易遭受雷击。
雷电伤人是经常发生的,如不躲避或避雷措施不当就会遭受很大威胁。在雷电交加时,感到皮肤刺痛或头发竖起,是雷电将至的先兆,应立即躲避。
雷电期间,在室内时,应把电视的户外天线插头和电源插头拔掉,尽量暂时不用电器,尽可能远离电灯、电线、电话线等引入线,以防止这些线路和设备对人体的二次放电。不要打电话;不要靠近窗口,在没有装避雷装置的建筑内则要避开钢柱、自来水管和暖气管道,以防雷电电流经它们窜入人体。此外,室内如人员较多,相互间应相隔几米为好。关好门窗,防止球形雷窜入室内造成危害。
在室外时,要远离树木、楼房等高大物体;如果来不及离开高大的物体,应该找些干燥的绝缘物放在地下,坐在上面,采用下蹲的避雷姿势,注意双脚并拢。双手合拢切勿放在地面上。千万不可躺下,这时虽然高度降低了,却增大了“跨步电压”的危险。水能导电,所以潮湿的物体并不绝缘。不要穿潮湿的衣服,不要靠近潮湿的墙壁;要远离建筑物的避雷针及其接地引下线。雷雨天气尽量不要在旷野里行走。如果有急事需要赶路时,要穿塑料等不侵水的雨衣;要走的慢些,步子小点;不要用金属杆的雨伞,不要把带有金属杆的工具在肩上。人在遭受雷击前,会突然有头发竖起或皮肤颤动的感觉,这时应立刻躺倒在地,或选择低洼处蹲下,双脚并拢,双臂抱膝,头部下俯,尽量缩小暴露面即可。
自然灾害防范重要知识相关 文章 :
★ 自然灾害知识
★ 常见自然灾害预防相关知识
★ 预防较常见自然灾害的措施
★ 气象自然灾害防范知识
★ 自然灾害防范知识
★ 预防自然灾害安全知识
★ 常见的自然灾害安全防范知识(3)
★ 自然灾害预防措施
★ 自然灾害安全防范及逃生常识
预防台风灾害的措施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防雷减灾、气象应急保障、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服务工作;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经费投入,将气象观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应急处置、灾害评估与调查、人工影响天气以及基础设施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协助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信息传递、应急联络、应急处置、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评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安排固定岗位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上述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组织做好停课、复课有关工作,并做好停课期间在校学生安全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做好受灾群众救助、灾情核查、灾情信息发布等工作。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及时抢修被毁的道路交通设施。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主要河流、水库的水量调度,做好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道路绿化和市政设施的加固和防雷击工作,督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业主做好防御台风和雷击措施,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防灾救灾指导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台风暴雨雷雨大风期间建筑工地停工、危旧房屋检查加固、燃气设施巡查排障等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林业、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供电、通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供电、通信应急保障工作。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报、预警的联防制度和应急预案主动响应、信息沟通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学校、社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利用世界气象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定期开放气象台站,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气象灾害防御的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建设工地工人安全培训、日常管理和应急演练内容。
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应急救灾演练内容。
预防台风灾害的措如下:
1、气象台根据台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预报时采用“消息”、“警报”和“紧急警报”三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同时,按台风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从轻到重向社会发布蓝、黄、橙、红四色台风预警信号。公众应密切关注媒体有关台风的报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2、台风来临前,应准备好手电筒、收音机、食物、饮用水及常用药品等,以备急需;
3、将养在室外的动植物及其他物品移至室内,特别是要将楼顶的杂物搬进来;室外易被吹动的东西要加固;
4、关好门窗,检查门窗是否坚固;取下悬挂的东西;检查电路、炉火、煤气等设施是否安全;
5、住在低洼地区和危房中的人员要及时转移到安全住所;
6、不要去台风经过的地区旅游,更不要在台风影响期间到海滩游泳或驾船出海;
7、有关部门要做好户外广告牌的加固;建筑工地要做好临时用房的加固,并整理、堆放好建筑器材和工具;园林部门要加固城区的行道树;
8、台风来临时,千万不要在河、湖、海的路堤或桥上行走,不要在强风影响区域开车;
9、台风带来的暴雨容易引发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大家心里要有这根弦,发现危险征兆应及早转移;
10、沿海乡镇在台风来临前要加固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临时建筑、在建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如路灯等)、吊机、施工电梯、脚手架、电线杆、树木、广告牌、铁塔等,千万不要在以上地方躲风避雨;
11、及时清理排水管道,保持排水畅通;
12、遇到危险时,请拨打当地政府的防灾电话求救。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