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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影响_气候变化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tamoadmin 2024-07-09
1.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和做法有什么?2.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作出力争什么的庄严承诺3.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4.为什么说气候变化不仅是环境问题

1.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和做法有什么?

2.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作出力争什么的庄严承诺

3.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4.为什么说气候变化不仅是环境问题更是个全球性的政治问题?(要文章,叙述详细的。)

5.理想汽车发布首份ESG报告 首款纯电动车2023年面世

6.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气候变化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影响_气候变化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主要抓好以下八项工作:

(一)着力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和水平

气象灾害防御形势严峻,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要切实履行基本职责,不断加强能力建设,着力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水平和效益。

完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努力做到重大气象灾害与衍生次生灾害预报准确,预警及时,信息传播快速,确保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不出现失误。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强化与各级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深化防灾减灾资源整合与协调配合。切实发挥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建设效用。

加强基层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着力推动基层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融入式发展。推进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逐步纳入地方基层组织体系和公共财政预算,纳入地方政府“三定”方案和绩效考核体系。推进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发布手段融入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和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融入各部门减灾示范社区、智慧社区创建,融入各类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发布手段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和安全运维。推动将气象信息员纳入地方公共服务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管理与效能考核。

依法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强化依法履职意识和责任,扎实推进气象防灾减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依法规范政府、部门、社会和公民在防灾减灾中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建立政府主导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的社会应急响应机制。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单位极端天气公共安全的依法监督职责。引导和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进一步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

提高气象灾害风险管理水平。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业务。加强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建设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实现灾害信息实时、快捷、综合采集。开展台风、暴雨、干旱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灾害风险区划试点,发展定量化的灾害风险评估业务,着力提高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设施农业、交通气象的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的针对性、有效性。发挥保险机构、红十字会等组织在气象灾害风险转移中的作用,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跨部门联合调查制度。发展防灾减灾与公共气象服务效益评估业务,逐步建立国家、省两级气象服务白皮书制度。

(二)全力做好各项气象服务

气象服务是立业之本。要始终把做好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坚持“面向民生、面向生产、面向决策”,全力做好各项气象服务。

努力提升气象服务“三农”的水平。创新气象为农服务机制,融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深化联合会商和产品制作发布机制,加强国家级与省级农业气象业务服务的技术指导和支撑反馈,强化关键农时、重大农业气象灾害实时监测和定量影响评估服务。服务国家农业对外合作,继续做好国内主要农作物长势监测和产量预报,并逐渐向国外重点农产品和重点农业产区拓展。推进中央财政“三农”服务专项建设与现代农业示范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等的融合,深化基层气象为农服务社会化发展试点,推动气象为农服务“两个体系”可持续发展。

全力提高公众气象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方式,发展更加适应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专业化公众气象服务。继续加强气象服务品牌建设,强化按需服务、移动式交互、智能定位信息发布,推进新媒体技术在公众气象服务业务中的应用。继续推进气象服务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事业单位、进工地,进一步扩大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

做好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活动气象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大气污染防治等重大任务,优化需求导向的服务机制,强化专项气象服务业务。做好大型运动会和2022年冬奥会申办等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加强各项专业气象服务。完成全国交通气象灾害风险普查,深入推进交通气象沿线精细化预报和高影响天气短临预报试点。继续推进与住建部城市内涝防治合作。加强流域气象中心业务能力建设,发挥服务防汛抗旱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等职责。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示范区建设。继续做好海洋、森林草原防火、旅游、电力等专业领域气象服务。加强安全生产气象保障服务。

(三)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支撑工作

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是攸关当前和长远利益的大事。要切实发挥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科技支撑作用,有力保障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文明建设。

强化气候变化适应工作。加快建设中国气候服务系统,强化传统天气气候服务与气候变化应对需求的融合。推进省级气候变化适应工作。做好能源设施、城乡建设、交通基础等关键领域的气候变化风险评估,建立极端气候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继续开展气候变化对特色产业和行业的影响评估。

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决策支撑。做好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的支撑工作,围绕巴黎气候变化大会、气候变化立法、我国二氧化碳峰值排放路径和气候变化适应等开展决策咨询。积极参加IPCC未来规划,科学支撑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参与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化规律研究。强化气候变化基础数据建设,稳步推进全球气候系统模式和区域气候模式研发,继续开展气候变化检测归因研究,启动气候变化综合评估模式研发。做好气候变化最新科学进展和热点问题的分析解读工作。

更加重视气候安全工作。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确定中长期气候安全目标,减轻气候变化对粮食生产、水资源、生态、能源、城镇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加强生态文明气象服务。加强国家级、区域和省级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业务能力和运行机制建设。推进与环保部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和空气质量预报。发展污染源减排措施效果评估业务。继续做好生态脆弱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快推进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程立项建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业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促进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开展全国贫困县光伏发电资源评估与服务,组织开展风能经济开发潜力评估研究。加强城市规划、重大工程等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

(四)全面深入推进气象现代化

气象现代化是兴业之路。要大力推进气象业务现代化、气象服务社会化、气象工作法治化,并将气象业务现代化作为核心重点任务来推动,落实目标任务和主体责任,全面深入推进气象现代化。积极发展现代气象服务业务。认真贯彻第六次全国气象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现代气象服务体系的目标和要求,制定公共气象服务业务发展指导意见,集约化发展公共气象服务核心业务能力。强化决策气象服务业务能力建设。研发气象灾害影响预报和灾害风险评估技术,发展基于影响预报的专业气象服务业务。面向个性化服务需求,研发快速循环预报服务产品加工和产品检验监控系统。优化完善全国公共气象服务共享产品库。依托数据分析技术和新媒体,发展智能化公众气象服务业务。

深入推进现代气象预报预测业务。制订现代天气、气候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着力提升预报预测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推进数值预报发展与应用,实现GRAPES全球模式业务运行,区域数值预报重点做好资料同化和产品应用工作。着力提高灾害性天气、局地性天气的分析能力和预报技术。开展全国10公里分辨率的精细化格点全要素预报业务试验。加强海洋气象、空间天气预报业务能力建设。实现第二代季节预测模式业务运行,进一步提高动力与统计相结合的客观预测技术水平。加快推进MICAPS4.0、SWAN2.0和CIPAS2.0系统建设,继续推进县级综合预报预警业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召开第七次全国气象预报预测工作会议。

大力推进现代气象观测业务。强化综合观测业务的自动化、集约化、标准化,着力提高观测质量和效益。开展国家天气观测网台站遴选,加强国家基准站网建设,实现国家级台站和其他台站的分级管理。完成县级综合观测业务平台的试点工作并推广。统一各类自动气象站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开展自动气候站设备选型,提高观测数据可同化水平。组织开展风廓线等观测资料的应用试验和观测预报互动科学试验,提高现代观测资料的应用水平。规范温室气体等大气成分业务,提高业务稳定运行能力。完成风云二号G星在轨测试并投入业务运行,统筹在轨气象卫星管理,优化地面应用系统设计,进一步提升气象卫星和雷达观测业务应用水平。加强国家级和省级计量检定能力建设,启动国家气象技术装备保障分中心(新疆)建设。严格执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制度。

着力加强气象资料业务和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制订气象资料业务发展指导意见。加强气象资料基础工作。加快推进气象数据格式标准化工作。以推进全球气象再分析资料工作为抓手,优化气象数据采集、收集、质控、存储和应用业务流程。重点推进卫星、雷达等资料质量评估业务应用和同化工作。规范各类气象资料质量和时效的考核评估。提高全国气象广域网传输能力。加快推进全国综合气象信息共享系统(CIMISS)业务化,推进国家、省两级集约化数据环境建设。国家级气象业务内网和中国气象数据网上线运行。启动实施国家级高性能计算机二期建设和气象业务异地应急备份中心(上海)建设。

进一步强化责任考核。出台《全国气象现代化发展纲要》,完善气象现代化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切实推进各项保障政策落地。国家级业务单位要积极主动履责,加强与相关单位互动对接,完成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省级气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着力推进省级气象业务现代化,有序推进县级综合气象业务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气象现代化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中。

加强试点经验总结与推广。组织开展江苏、上海、北京、广东、重庆以及浙江杭州和宁波等第一批率先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试点总结评估,推广试点经验。加大对河南作为中部地区于2018年率先基本实现气象现代化试点省份的工作推进力度。针对东中西部各自不同发展特点,把握好东部率先,中、西部赶超的节奏。

(五)着力深化气象改革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源泉。要凝聚共识,密切跟踪国家改革进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倒逼,以气象服务体制改革为重点、以防雷体制改革为突破口,以气象科技体制改革为抓手,扎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认真落实气象服务体制改革部署。要按照《气象服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部署,以国家级和部分省级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为试点,创新发展气象服务业务体制、服务供给体制和运行机制以及专业气象服务实体规模化发展机制,更好地发挥气象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中的主体作用。推进中央和地方政府气象防灾减灾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健全政府购买气象服务制度。以气象为农服务社会化及大城市社区气象防灾减灾为试点,培育基层气象服务多元化提供主体。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纳入地方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试点。成立中国气象服务协会、中国人工影响天气协会。以上海自贸区气象服务管理和气象协会组织为抓手,制定出台气象服务管理办法、标准和规范,建立部门与社会组织对气象服务的市场管理机制。

加快推进防雷体制改革。依法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能,发挥防雷减灾在保障公共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作用。以激发市场发展活力,提升服务能力和创新方式为重点,试点带动,加快推进防雷体制改革,依法有序开放防雷检测市场,强化法规标准建设和市场监管。统一准入标准,制定出台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清理与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完善防雷相关法规标准及业务规范,加强防雷服务市场监管。重庆、广东、浙江等试点单位要重点推进防雷工作政事企分开,发挥防雷服务行业协会作用,建立现代防雷企业制度,培育骨干企业。

稳步推进气象业务科技体制改革。按照信息化、集约化、标准化的发展要求,改革气象业务体制,优化气象业务布局、业务系统和业务流程,提升气象业务的效率和水平。通过试点建立省市县三级集约化的业务布局和业务流程,制定气象业务系统平台集约化发展指导意见。落实精细化气象预报服务产品制作向国家级和省级业务集约的气象服务业务技术体制。规范全国数值预报业务布局,制定数值预报业务发展改革指导意见。强化预报预测质量检验考核工作。建立预报员团队定量考核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改革科研组织管理方式,进一步集中资源聚焦核心技术突破。深化气科院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技术突破与业务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制度和激励机制,强化中试基地与业务用户参与成果评估,发挥学会等第三方机构在项目管理、科技奖励和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完善合作共赢机制,引导利用国内外优势资源参与重大核心任务协同攻关。

密切跟踪落实国家各项改革。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科技体制、人事制度、财税制度及其他改革政策。配合中编办制定地方气象管理权力清单指导意见。继续推进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分类指导、上下协调、有序承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到放管结合、监管到位。深化部门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完善双重计划体制和相应财务渠道,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解决气象部门职工的地方性津补贴。

认真组织并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省级气象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推进省及省以下气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切实抓好各试点单位经验总结,查找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出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探索形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改革成果。

(六)大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创新始终是推动事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大力实施国家气象科技创新工程,培养创新型人才,着力推进气象信息化建设,有力保障和支撑气象现代化。

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国家气象科技创新工程核心攻关任务。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资金效益,落实四项研究计划重点任务。做强部门科研院所,优化学科布局,构建科研业务紧密结合的学科体系和协同攻关机制。加强区域科技协同创新,围绕区域重大业务核心技术进行攻关。优化气象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强化野外科学试验基地的开放共享。建立气象科技成果认定和分类评价制度。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和向技术标准的深度延伸。完善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激励制度。深入推进科技研发任务法人责任制落实。

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强化人才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围绕国家气象科技创新工程,组建核心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完善人才和团队的评价激励等政策措施。深入实施“双百计划”、强基工程和青年英才培养计划。加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培训。开展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评估,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联合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院校,加强气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西部欠发达地区人才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气象信息化工作。加强顶层设计,完成气象信息化总体规划编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强化气象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统筹气象业务、服务、科研、教育培训和行政管理等的信息资源和数据,逐步构建资源高效利用、数据充分共享、流程高度集约的气象信息化新格局。加强气象信息化工作统一领导,开展国家和省级气象业务信息化建设试点,推进气象信息化总体规划实施,推进“气象云”工程建设。建立气象信息化社会运行保障机制。

提升开放合作质量效益。制定新常态下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合作计划及方案,深化省部、部际合作。围绕国家“一带一路”等总体外交大局和气象事业发展全局,做好第十七次世界气象大会参会等重要国际气象合作机制建设工作。多渠道、多方式加强多双边气象合作,提升国际引智和培训工作水平。加强气象援外工作。继续做好港澳台及周边区域气象交流合作工作。进一步规范外事管理,加强国际合作队伍建设。

切实抓好规划实施和编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做好气象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总结评估,积极参与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和重大专项规划起草,组织编制“十三五”规划,提出未来五年气象事业发展重大工程和建设任务。加快《海洋气象发展专项规划(2014-2020年)》、气象卫星应用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强化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气象保障工程等项目的统筹建设与管理。开展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一期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召开全国气象部门西藏工作会议。完善对口支援西藏和四省藏区、新疆及艰苦台站工作方案。扎实推进新疆兵地气象融合发展。重视和支持基层气象台站能力建设。

(七)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

气象工作法治化是新时期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要坚持依法发展、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全面提高气象工作法治化水平。

推进气象立法和标准化管理。积极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涉气象法律草案和涉气象行政法规起草。继续推进气象灾害防御法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修订。突出各地气象事业发展特色,加快推进地方气象立法步伐。切实提高气象标准质量,不断强化标准执行。加快霾等重点标准的制修订,建立以标准为依据的业务管理工作机制,清理修订完善现有业务规范,制定标委会绩效评价指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提升依法履行气象社会治理能力。全面梳理气象行政管理职能,制定气象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完善并实施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和指导标准,做好气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继续开展防雷综合治理督导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提高依法管理气象事务水平。完善学法、用法制度,增强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的能力。完善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积极推进国家和省级气象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突出抓好局党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事业发展重点目标、深化改革各项任务等的落实。改进目标管理,完善综合考评体系。重点解决不落实、难落实问题。强化职能调整和下放的衔接和后续工作。

(八)全面加强部门党建和文化建设

加强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和深化改革的重要保证。要强化责任,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廉政和制度建设,营造奋发有为团结和谐氛围。

把从严治党要求贯彻各项工作始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明党的各项纪律。自觉把维护党中央权威、遵守党的政治规矩落实到全部工作中去。持续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强化会议管理监督,提高会议质量效率。厉行勤俭节约,严肃查处违反“约法三章”问题。持续反对“四风”,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检查,巩固拓展活动成果,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继续抓好机关作风建设月活动。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直接责任。各级党组(党委)要统筹谋划,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要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强化党组(党委)责任担当,细化主体责任,建立责任台账,对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要分级开展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轮训工作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和做法有什么?

北京的分析人士普遍认为,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对于在全球金融危机压力中力求可持续发展的中国而言,可谓是一条“罗布荆棘的阳关大道”。

“‘绿色、低碳’是未来发展的大趋势。”世界资源研究所中国区首席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邹骥说,“然而基于中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也要看到挑战的存在。”

邹骥认为,中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背景下碳密度相对较高的重工业主导阶段,能源消耗主要以高碳为主,这个特征在短期内并不容易扭转和改变。

“看资源禀赋,我们脚下埋得最多的是煤炭,而不是石油和天然气。消耗相同的能量,我们排放的碳就会比别人多,在减排的起跑线上就慢了半拍。”他说。

社会成本仍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例如,关停并转小火电机组和其他高耗能的小焦炭、小化工、小水泥等,导致的失业问题,需要由中国各级政府和劳动者承担直接的社会成本。”

“另外就目前而言,全民低碳意识和心理准备还较为薄弱,”他说。

中国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专家姜鑫民表示,近年来中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但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在今后一个阶段内仍会保持增加趋势,直至排放峰值之时,压缩排量的压力仍会较大。

“中国做出的承诺非常不易,但是中国在十字路口前必须抉择。”邹骥坦言。

中国是最易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之一。据测算,未来20年到100年,中国气温还将持续升高。到2020年,年平均气温将可能变暖0.5-0.7摄氏度。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国政府此前宣布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决定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于11月25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在宣布中国减排目标的同时,还确定了“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和交通体系;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15%左右”的目标。

姜鑫民表示,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削减碳排总量对中国有一定的挑战,但从国内动力和国际压力两方面来看,也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机遇。

“中国要实现工业化,能源需求快速增长的趋势是难以逆转的。发展低碳经济是经济转型,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向着可持续发展方向迈进的必经之途。”姜鑫民说。

与此同时,专家指出,中国的科技水平、创新能力和国家综合竞争力也有望在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得到质的飞跃。

常务会议指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将加强对节能、提高能效、洁净煤、可再生能源、先进核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低碳和零碳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投入;加强国际合作,有效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低碳和气候友好技术。

“国家希望利用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带动整体科技水平的提升。能源技术的革新在整个文明史上发挥的作用都是至关重要的。”姜鑫民说。

纵观历次科技革命,技术水平的提升无一不与能源的替代和更迭相伴随。从蒸汽机代替煤炭、石油替代蒸汽动力,到目前的核能等新能源代替石化能源的趋势,不仅是能源领域的变革,而是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进步。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史立山认为,有鉴于目前中国的科技研发实力水平,政府需要进一步鼓励创新,提高科研质量;对于已有的先进技术,应当向着降低成本、多元化应用、以及推动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方向努力。

“同时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政策措施,健全管理体系和监督实施机制。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加快形成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他说。

据邹骥介绍,以节能减排技术为例,目前全球核心关键技术有60多种,包括能源的生产、供给、使用等范畴,而这60多种技术中有40多种不掌握在中国企业的手里,需要国际合作,发达国家的转让。

史立山表示,技术是关键,但还需要有人员、工艺流程、质量控制等软环境的配合,通过在国际合作中提高能力和锻炼。当然这也是国际框架下所要求的。

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作出力争什么的庄严承诺

国家方案,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问题是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指导,5月30日,常务会议决定颁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

为什么要出台国家方案

第一,编制国家方案是我国政府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制定、执行、公布并经常更新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第二,制定国家方案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低、气候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是最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近年来由于能源消费量的大幅上升,造成了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的目标,形势严峻、任务艰巨。

第三,国家方案是我国第一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颁布实施国家方案,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态度,将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也将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方案要解决什么问题

我国气象灾害频发,其灾域之广、灾种之多、灾情之重、受灾人口之众,在世界上都是少见的。气候变化对我国影响体现在农业、森林和其他生态系统等领域。

国家方案指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面临着七大挑战:

一是发展模式。随着经济发展,能源消费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必然要持续增长,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将使我国面临开创新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挑战。

二是能源结构。目前,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要燃料的国家。与石油、天然气燃料相比,单位热量燃煤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高出约36%和61%。

三是能源技术自主创新。我国能源生产和利用技术落后是能源利用效率较低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是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保护林地、湿地的任务加重,压力加大。

五是农业。我国是世界上农业气象灾害多发地区,人均耕地资源少、农业经济不发达、适应能力非常有限。如何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确保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对我国农业领域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和抵御气候灾害能力提出了长期的挑战。

六是水资源开发和保护。如何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确保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切实保护好河流生态系统,对我国水资源开发和保护领域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提出了长期的挑战。

七是未来我国沿海由于海平面上升引起的海岸侵蚀、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河口海水倒灌等问题,对沿海地区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挑战。

为此,国家方案提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目标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明显成效,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气候变化相关的科技与研究水平取得新的进展,公众的气候变化意识得到较大提高,气候变化领域的机构和体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国家方案同时提出了到2010年的主要任务:一是通过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在一次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0%左右等目标,努力减缓二氧化碳排放。二是通过实现新增改良草地2400万公顷、治理退化、沙化和碱化草地5200万公顷等目标,不断增强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国家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

一是提出了一系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国家方案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确定的各项节能降耗措施,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加强依法管理、完善激励政策和动员全民参与,大力推进节能降耗。逐步改善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继续开展植树造林工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施清洁生产,发展煤层气产业,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浪费和甲烷排放,加强农村沼气建设和城市垃圾填埋气回收利用。继续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二是提出了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政策措施。国家方案要求,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布局,选育抗逆品种,治理草原退化和土地荒漠化。加强对森林资源和其他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加大节水力度,建设大江大河防洪工程体系,提高农田抗旱标准。加强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监测能力、海洋灾害应急能力建设,建设沿海防护林体系,提高沿海地区抵御海洋灾害的能力。加强对各类极端天气与气候事件的监测、预警、预报,科学防范和应对极端天气与气候灾害事件。

三是提出了加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政策措施。国家方案指出,要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作用,加大对气候变化相关科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投入力度,加快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重大技术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加强气候观测系统建设,开发全球气候变化监测预测预警技术、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和气候变化适应技术等。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战略和方案研究,加强气候变化科技领域的人才培养。

四是提出了提高气候变化公众意识的政策措施。国家方案认为,应逐步建立一支具有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干部队伍。充分利用媒体,加强对社会各阶层公众进行气候变化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活动,鼓励和倡导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建立公众和企业界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机制和渠道,发挥企业参与和公众监督的作用。完善气候变化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借鉴国际上好的做法。

五是提出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的具体方案。国家方案提出,为切实加强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另外,国家方案还阐明了我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一些基本立场。例如,国家方案指出:各缔约方均应切实履行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各项承诺,发达国家应切实履行其率先采取减排温室气体行动,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的承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国家,将认真履行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

(编辑:王谦)

论气候变化下的国家责任

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气候治理作出力争2030年实现碳达峰、 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庄严承诺。

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显著下降,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态势,能源、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低碳发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全国碳市场建设扎实推进,森林碳汇持续增长,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不断提升。

同时,我们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积极建设性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深入开展气候变化南南合作,逐步成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

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和落实“双碳”目标,离不开大量、有效的资金支持。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气候投融资工作,逐步形成了以顶层设计、试点示范、人才队伍建设为核心,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中央和地方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方针。

一、坚持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落实碳强度下降目标任务,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转变。

二、积极稳妥推进“双碳”工作,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加快推动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在降碳的同时确保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确保群众的正常生活。

三、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牢牢把握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具的政策定位,加快推进新的履约周期相关工作,持续健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逐步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同时要在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启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

四、开展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应对气候变化宣传普及,倡导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持续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

五、加快气候变化监测预警和风险管理,完善气候变化的观测网络,加强气候变化影响的风险评估,推进重点领域适应工作,全面提升适应能力。

六、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多边主义,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坚持合作共赢,坚持言出必行。

为什么说气候变化不仅是环境问题更是个全球性的政治问题?(要文章,叙述详细的。)

论气候变化国际立法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挑战

承担大国责任 应对气候变化

法者,理也,源于生活,体现公平、正义。律者,束缚也,意味着规则。孟德斯鸠在他的著名的著作《论法的精神》中谈到法的精神,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调整社会形态中各种关系,法律也应被放到最高的地位。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

换句话说,法律是蕴涵法治精神的社会规则,其实质意义是通过法律条文体现法治思想、构建法律制度的社会规则。总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而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法律是调整人类社会内部还有与生态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是凌驾于各种关系之上的更高层次的规则。

中国做“负责任大国”的概念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任。把自己的国家建设好,让人民安居乐业是中国当前最大的责任,也是中国对国际社会尽责任的基础所在;其次,“大国责任”就是以尊重整个人类发展为前提,在任何一个方面都严格遵循国际规则,履行各项义务。所以“大国责任”应该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也就是说,中国要通过遵循法的精神,在各项国际法的规则下,履行应尽的国际义务。

当前,气候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人类面临的重大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站在法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气候问题,积极参与气候问题的国际谈判,确保国家发展空间的同时,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

从里约热内卢到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全球环境问题的典型代表,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登上国际政治舞台。以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科学评价活动为背景,气候变化问题被列为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威胁人类生存基础的重大问题,国际社会开始通过政治谈判寻找具体对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就是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性问题应运而生的产物,而其发展过程也是一波三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的形成与演进过程请见下图)。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做出为缔结防止气候变化公约开始政府间谈判的决议。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全世界的共识,达成了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文件《21世纪议程》和防范全球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公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而且实现稳定在这一水平的时间范围应当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虽然公约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但是在政策上却无法落实。由于公约只是一般性地确立了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没有硬性规定发达国家减排的具体指标,绝大多数都不能实现预期到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比1990年削减20%的目标。

(二)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1日~11日,第三次缔约方会议(又称京都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任何减排或限排义务,符合“柏林授权”的精神和规定。

《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内要将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减少5.2%,而对发展中国家未规定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就减排途径提出了3种灵活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和排放贸易(ET)。经过长达8年的艰苦努力,目前共有129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中国政府于2002年正式批准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终于在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

(三)巴厘路线图

2007年12月在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中,全球各地的政府——其中包括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一致同意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并通过了“巴厘路线图”,它的意义在于巩固了《公约》和《议定书》的国际法地位,为下一步的国际气候谈判确定了具体目标和方向。“巴厘路线图”包括《巴厘岛行动计划》(BAP),其中列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新的谈判进程,目标是在2009年以前完成。这一路线图也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下目前的谈判和2009年完成的目标,此部分将重点放在工业化国家进一步量化的减排承诺,以及针对关于技术、适应和减少毁林所引起的排放等关键问题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谈判。

(四)哥本哈根会议

随着2012年的迫近,后京都谈判面临严峻的挑战。2009年底的哥本哈根会议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最主要原因是时间非常紧迫。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最新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中一再呼吁,为了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最坏的影响,国际社会必须立即行动,采取行动越晚,付出的成本就会越高。从历史经验看,《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自1995年启动,到1997年签署,再到2005年生效,经历了漫长的10年时间。而后京都谈判2005年才正式启动,为了与《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衔接,避免国际气候制度出现“真空”,新的国际气候协定必须要在2013年生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多个场合强调:“所有国家都必须致力于在2009年时达成一致,并使之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期满后生效”。2009年作为达成协议的最后期限已经基本上成为国际共识。然而,2012年后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进程困难重重,其谈判的焦点在于设定温室气体减排的全球中长期目标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摊,尤其是几大利益集团之间以及主要大国之间的博弈。

各方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基本立场

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备受各方广泛接受的《京都议定书》2012年行将到期,关于2012年后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国际社会迫切需要一个新的准则,现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为这个准则寻求各种可行的蓝本。当前,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环境、经济和政治的混合体。其中,国际气候制度的演进,更是纷繁复杂的国际环境外交的一个缩影。

在应对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减排方案的设计上,以欧盟、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出于各自的利益及目的,都做出了各自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选择。

(一)欧盟的立场

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以最积极的态度突出于其他国家和集团,强调自己在保护全球环境领域中的领导地位,这不仅表现在其国际表态、宣言和计划上,还体现在实际行动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没有刻意地减排温室气体,但由于其他经济和政治原因,欧盟仍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唯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集团。欧盟国家在公约内外,利用各种平台(如8国集团首脑会议、20国能源与环境部长级会议、亚欧会议等)积极推动后京都谈判进程。欧盟各国***于2007年3月通过了欧盟委员会提出的一揽子能源计划,从而带动欧盟经济向高能效、低排放的方向转型,并以此引领全球进入“后工业革命时代”。欧盟承诺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如果其他的主要国家采取相似行动则将目标提高至30%,到2050年希望减排60%~80%。

(二)日本的立场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和倡导国,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注重与国家能源战略的协同效应。日本由于国内能源资源匮乏,因而一直重视能源的多样化,投入巨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并积极开展潮汐能、水能、低热能等方面的研究。日本首相福田康夫表示,日本将充分利用能源和环境的高新技术,引领全球并把日本打造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低碳社会”。

在发达国家貌似公平合作的减排方案下,掩盖着巨大的阴谋与野心。他们试图把气候变化问题提升为目前人类面对的最大挑战,在这样的大旗下,要求一切国家共同承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并以此否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和技术支持以帮助发展中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清洁发展机制”,代之以新的能源政策或者其他政策作为新机制。另外主张以市场的方式将他们的技术转让给发展中国家,而不是无偿或者低价援助发展中国家,也反对无偿的资金援助。其目的不仅是不履行其应尽的国际义务,而且以各种方式压制发展中国家发展。

发达国家所坚持的长期稳定目标、时间框架和以国家为排放单位的计算方法也是不切实际的。因为,首先,发达国家并未完成《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其次,忽视了发展中国家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迫切现实。如何构建更加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政策框架,已成为“后京都时代”全球气候变化研究的热点。如何协调各方利益分歧,促进气候制度向更公平有效的方向发展,将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围绕这一主题,后京都议定书谈判也必将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过程。

(三)美国的立场

政府上台后,在气候变化等问题方面较上届政府政策发生根本性改变,对内通过推动相关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对外以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同时拉中、印等发展中大国承担类似的减排责任。美国注重从国家战略安全高度看待气候变化问题,将经济安全和能源安全统筹考虑,在国内将提高能效、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刺激经济、增加就业的重要动力之一,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抢占未来经济制高点。但美国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减排将降低美国的竞争力,虽然目前对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态度积极,但近期不太可能确定激进的国内中长期减排目标,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调整将是渐进的。

主要发达国家气候变化立法进展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提供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而《京都议定书》具体规定的是温室气体量化减排义务,这些都仅仅是停留在国际法的领域。而在各国国内法领域,都需要在公约的指导下建立自己的法律应对体系,使得公约的执行真正落在实处。

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不仅仅需要依靠国际条约的约束,更需要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在分析并借鉴气候变化国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本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从而“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实现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目标。

当前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经济放缓,主要国家相关战略调整,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进展正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英国气候政策体系比较完整

英国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制定了相对比较完整的国内气候政策体系。英国能源和气候变化部作为负责气候政策的主要部门,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两次推出“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自2007年起,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评估和报告气候变化政策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英国还是世界上首个制订法律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气候变化法案》于2008年11月26日正式获得议会批准。这项法案的主要条款包括:2020年在1990年排放基础上减排26%;2050年至少减排80%。此外,英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企业的政策措施,旨在减少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

德国气候立法走在前列

作为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重要推手,德国在气候变化战略、立法和政策制定上也走在世界前列。

在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方面,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所有企业的排放情况进行了登记并发放排放许可,若企业排放超过额定量,就必须通过排放权交易购买排放量,否则就要缴纳高额罚款。

德国还规定新车要标注能源效率信息,并将二氧化碳排放量纳入标注范围。

德国政府还计划制定关于碳捕获和封存(CCS)技术的法律框架,一方面向欧盟递交建议书,推动在欧盟层面上制定CCS法律框架;另一方面在国内制定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封存的法律框架,以德国环境法规来保障发展CCS技术的措施并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等。

美国新政府大打气候牌

总体上,美国国会有关气候变化的提案基本采取了减排目标和排放贸易体系的思路,在2030年之前的近期目标较为宽松,远期目标分歧较大。

在联邦政府层面,政府更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将气候变化作为执政重点之一。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旨在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依赖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向国际社会做出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标志着美国迈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一步。

但这项法案也包括一些“公平竞争保护条款”,授权政府对来自未采取类似措施国家的产品征收关税,设置贸易壁垒。

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国以立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而且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作为履行《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在能源利用效率、可再生能源、核能、土地利用和森林保护及技术开发等方面针对气候变化提出了一系列的计划,其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则是保证以上计划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大气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未来可能制定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表明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对公约执行的决心,彰显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以立法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全面规范从资源输入到废物排放的全过程,将主体从企业扩大到社会;能源作为输入端,通过《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来规范,分别从改变原来能源结构和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两方面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则是输出端的立法,防治生产过程产生的大气污染,规定了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为控制和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也是中国根据国际环境立法趋势而制定的气候变化的重要法律。

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实施效果

这些法律明确了适应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水资源保护利用、农牧业建设、生态保护、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建设、气候可行性论证等等,提高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及其衍生灾害的防范能力。明确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和措施,规范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生态保护和建设、产业布局、节能减排、农牧区能源建设、减少废物排放、循环经济、建筑节能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正确看待气候问题以法律手段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中国应通过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确保国家合理的发展空间,争取有利的发展条件。

气候问题实质是发展问题

目前,围绕2012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各方争相旗帜鲜明,求主动,谋主导,利益交织,矛盾交错,斗争尖锐,形势复杂多变,但气候变化基本格局和实质并未发生改变,透过这些复杂的形势变幻,我们不难看出问题实质,即气候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围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斗争实质是各国的发展空间之争、经济利益之争和未来竞争力之争。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不容混淆

发达国家方面,千方百计逃避自身责任,试图将谈判引向对发展中国家的分化,强调发展中大国减排是其突出的表现。欧盟希望继续推进谈判,并在其中发挥领导作用,以巩固其在气候谈判中的地位,但不愿在没有美国和发展中大国参与的情况下独立承担减排义务,目标仍是大力推动美国和中、印等发展中大国参与减排。

日、澳、加等国不愿按照议定书模式继续减排,企图重新制定一项新的全球减排协议。尽管新任的总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较布什政府积极,但美立场未有根本改变,试图重新界定“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经济大国”或“排放大国”概念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在最近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规定向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征收关税,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贸易挂钩,其核心仍是迫使中、印等发展中大国采取减排行动。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举并重”等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在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消除贫困、保护气候,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既是国际社会共同的事业,也是所有国家各自发展的需要,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历史责任、发展水平、发展阶段、能力大小和贡献方式,以实际行动为气候变化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中国反对任何将气候变化与经济挂钩等方式来迫使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行为。

通过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建立。从中长期国家战略来看,无论从资源环境禀赋和经济社会基础出发,还是基于国家发展理念和全球合作战略,中国未来20年的低碳转型对于迈进中等发达国家是至关重要的,中国比其他任何国家都要公平合理的国际环境制度保障。因此,中国需要逐步掌握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主动权,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制度的构建,坚持《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原则和框架,坚持落实巴厘路线图的立场,坚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国家合作的基础。

二是逐步制定和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

结合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气候变化应对的基本政策和措施很多属于国家法律规范的内容,需要法律规范才能产生实际效应。目前,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对气候变化应对的有关领域的政策措施已经有所规范,加强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中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相关内容,并注重法律的实施情况监督。

加强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制定,保障气候变化相关法律配套实施。在气候资源管理、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加强配套制度,从法律上保障和强化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各项工作,促进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形成,为气候谈判中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维护国家发展权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积极鼓励地方在气候变化应对体系、机制上进行创新和探索。根据各地区在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地方法规政策,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导作用,为国家层面的研究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提供实践基础。

理想汽车发布首份ESG报告 首款纯电动车2023年面世

(一)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 1. 温室效应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温室效应是指地球表面变热的现象。 它会带来以下列几种严重恶果:1) 地球上的病虫害增加; 2) 海平面上升; 3) 气候反常,海洋风暴增多;4) 土地干旱,沙漠化面积增大。科学家预测:如果地球表面温度的升高按现在的速度继续发展,到2050年全球温度将上升2-4摄氏度,南北极地冰山将大幅度融化,导致海平面大大上升,一些岛屿国家和沿海城市将淹于水中,其中包括几个著名的国际大城市:纽约,上海,东京和悉尼。2. 臭氧层破坏在离地面25~30km的平流层中,有一臭氧(O3)浓度大的区域,称为臭氧层。它能吸收滤掉太阳光中过多的有害紫外线,尤其是能够有效吸收波长为200~300nm的紫外线,该波长的紫外线,能够造成人和生物细胞的破坏和死亡,或使生命的遗传基因发生变异,严重地危及人和其他生物的生存。臭氧层保护了地球生物免遭伤害,使地球生物正常生存和世代繁衍。近几十年来,由于环境污染,臭氧层的动态平衡遭到破坏,同温层中臭氧浓度呈减少趋势,地球上空出现臭氧空洞,且臭氧空洞还在逐年扩大。臭氧层破坏会带来以下列几种严重恶果:(1)太阳的紫外线直射到地表,导致人类皮肤癌及白内障发病率的增加,抑制人体的免疫系统的功能。(2)破坏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3)破坏海洋生态平衡。(4)引发光化学烟雾。3. 酸雨酸雨就是雨水呈酸性,pH小于5.6的雨雪或其他形式的大气降水,是大气受污染的表现。本世纪50年代以来,酸雨在世界许多地区出现,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酸雨之所以受到重视,因为它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它所造成的危害范围很大,而且一旦出现,难以在短时期内消除,其影响将是深远的。酸雨带来的巨大损失是难以估量的,国外把酸雨称为“空中死神”。(1)雨能破坏农作物和森林,受到酸雨侵蚀的农作物叶子,叶绿素含量降低,由于光合作用受阻,引起叶子萎缩和畸形,使产量下降,森林生长缓慢,甚至凋谢。(2)酸雨对湖泊的危害也是很严重的,由于降落地表的酸雨在径流过程中得不到地表物质的中和,湖水的酸度增加很快。(3)酸雨对人体健康能产生一定的危害。作为水源的湖泊和地下水酸化后,由于金属的溶出,对饮用者会产生危害。(4)酸雨还是摧残文物古迹的元凶,使人类几千年来创造的艺术瑰宝黯然失色。酸雨是一种超越国境的污染物,它可以随同大气转移到1000km以外甚至更远的地区。科学家在人们通常认为地球上最洁净的北极圈内冰雪层中,也检测出浓度相当高的酸雨物质。因此,酸雨问题已经不再是一个局部环境问题,它正在发展成为国与国之间的一个日益尖锐的政治矛盾。4. 物种灭绝物种灭绝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使生物物种从世界上逐渐消失的现象。物种灭绝是一种自然现象,但到了现代,有科学家估计,物种的丧失速度比自然灭绝速度快了1000倍,比形成速度快了100万倍。钟表的时针每走一个数字,就有一个历经千百万年进化的生物从地球上永远地消失了。现在科学界公认造成物种灭绝的原因有五个:动物栖息地遭受破坏;外来物种入侵;污染;过度利用;疾病的干扰。在这些原因中人类活动影响加剧是幕后的黑手。5. 土地沙漠化全球大约有四分之一的面积——3370万平方公里的地区属于沙漠,生活在那里的居民人数多达5亿人。联合国环境报告指出,不断有居民迁入尚处于扩展状态中的大片沙漠地带,给当地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用水增加以及农业开发导致沙漠宝贵的水资源的枯竭,土地盐碱化程度也进一步加大。一些沙漠面积占主要国土的发展中国家,如乍得、尼日尔、伊拉克或者叙利亚,未来50年后将出现水资源危机。沙漠边缘地带或者所谓的沙漠“绿洲”尤其前景堪忧。专家认为,这些国家所面临的另一个严峻问题是,气候变化将在沙漠区域反映得尤为明显。主要表现在:原本稀少的降雨量更将下降五分之一,中间气温将在本世纪上升7摄氏度。6. 森林锐减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维持陆地生态平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最近100多年来,人类对森林的破坏达到了十分惊人的程度。人类文明初期地球陆地的2/3被森林所覆盖,约为76亿公顷;19世纪中期减少到56亿公顷;20世纪末期锐减到34.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下降到27 %。科学家说:由于大量森林被毁,已经使人类生存的地球出现了比任何问题都要难以对付的严重生态危机,生态危机有可能取代核战争成为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森林锐减直接导致了全球六大生态危机。一、绿洲沦为荒漠二、水土大量流失 三、干旱缺水严重 四、洪涝灾害频发 五、物种纷纷灭绝六、温室效应加剧 。7. 其他生物多样性,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也严重影响人类的生存及质量。(二)中国面临的环境问题进入WTO对中国环境趋势的影响是双刃剑:在进一步推动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过程中,一方面会推动中国企业扩大对环境技术的的需求,提高中国企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改善和提高中国的环境质量;而另一方面又扩大了中国国内已有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从而造成改善环境,甚至破坏环境的新因素。中国酸雨面积占国土面积的三成左右,局部地区酸沉降污染严重;城市空气污染依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部分城市空气污染较重;空气污染构成日趋复杂。目前,中国城市空气污染包括烟尘、酸雨、光化学烟雾、可吸入颗粒物等,经过物理、化学、生物等作用和反应,形成复合型污染,造成空气能见度低的状况。新的问题也在不断出现。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杭州等,汽车尾气污染、氮氧化物污染所占的比重正在加大。农业面临的污染和现代生活污染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基本与工业污染所占比重相当。另外在水中有毒有害的有机物的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如致癌物的水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城市饮用水中已有20多种致癌物。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城市生活垃圾,白色污染和固体化学污染也很突出。城市的噪声污染还是比较严重。现在还是有潜在的问题是核环境安全与电磁辐射。 还有,生态恶化的趋势也在加重,也就是说生态破坏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荒漠化趋势仍在继续,而不是人进沙退。另外,水生态系统失调也很突出。主要的表现为频繁出现洪水灾难,而河流断流也在加重,黄河断流的现象年年都有。湿地的保护仍然没有引起人民足够的重视。 生物多样性正在遭受破坏,野生动物和植物在减少。未来15年,中国人口将达到14.6亿,经济总量将翻两番,按现在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控制水平,污染负荷将增加四至五倍,因此这个阶段将是中国环境与发展矛盾最突出的时期。(三)治理方法对于全球环境的治理:随着工业化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环境问题日趋突出。国际社会认识到人类环境问题已成为殛需国际合作的一个全新的重要领域,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相互依赖性要求各国采取新的解决方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相继缔结。人们已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基本达成了共识。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关系到人类的前途和命运,影响着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以至每一个人。解决好这个问题,需要社会各界和全民的不懈努力,不断提高认识水平,加强能力建设。同时,必须开展广泛和有效的国际合作。世界环境保护组织“绿色和平国际” 一批双边援助机构、发展银行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等相继成立。环保意识也深入人心,各项法律也相继出台。对于中国环境的治理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政府在治理污染、环境保护方面己经做了大量工作。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多种经济成分的融入,环境管理的观念和手段均需要更新,环境管理制度需要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环境政策法规、标准、政策机制以及应对国际环境公约的支撑技术尚需加强。急需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战略、政策、标准和管理研究,研究建立一整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管理政策体系。需要开展环境污染与健康的研究,建立以人为本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高效生物技术、环境信息技术、生态恢复技术、生态农业技术等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开发研究,实施发展环境保护高新技术创新科技行动,使我国的环境科技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全球环保主义冲击中国 ,过去10年间出现了约100个非政府环保组织(NGOs),这还不包括数千家由政府组织的NGOs,约有200个学生环境协会---NGOs的雏形---活跃在大学校园内。加强国际间合作,与国际组织合作,签署国际环境公约。提出构建和谐社会,重视环境文化创新。

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

易车讯?4月19日,理想汽车发布首份环境、社会和管治(ESG)报告,全面展现企业在绿色运营、创新产品、合规管治、包容关爱、温暖社会五个方面的成就与贡献。在2021年,理想汽车以自研增程技术等行动,响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此促进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

理想汽车在运营生产中始终重视可持续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与机遇,以此践行低碳发展、绿色发展的环境战略。

2018年10月,理想ONE面世,该车搭载理想汽车自研的增程式电动车技术,其可实现市区内全纯电驱动。由中汽数据中心发布的《中国汽车低碳行动计划研究报告(2021)》中,理想ONE全生命周期二氧化碳排放值为236.1克二氧化碳当量/公里(总量35,415千克),低于绝大部分同级别新能源SUV车型。

此外,理想ONE在出行中比传统燃油车减少超65%碳排量;例如在北京城市行驶时,理想ONE比传统燃油车减少76%碳排量。理想汽车开创的”城市用电、长途发电”出行解决方案,已收获越来越多家庭用户的青睐。

此外,理想汽车亦把可持续发展理念延伸至产品制造层面。作为市级绿色工厂,理想汽车常州制造基地采用节能环保方式,实现远低于国家废水废气排放标准的绿色低碳生产模式,其中不乏绿色材质、绿色工艺、高效环保处理设施的广泛应用。

未来,理想汽车将继续主动响应国家关于大力部署清洁能源的号召,积极探索节能创举,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协调推进光伏发电等计划。

理想汽车追求卓越的产品质量,持续打造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全生命周期的产品质量保障机制与品控体系,依托自身产业链管理能力与技术优势,为用户带来健康、安全和稳定的产品。

理想汽车从产品的定位出发,全面结合IATF 16949要求,制定并落实《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制度文件体系,搭建起覆盖体系质量、研发质量、供应链质量、制造质量和售后质量的全方位质量管理体系。每台理想ONE在交付前需执行超过2,700项的质量标准,其搭载的辅助驾驶系统全年路试里程达数百万公里。

2021年2月8日,中国新车评价规程(C-NCAP)测试结果公布,理想ONE以综合得分率92.2%获得C-NCAP测试五星评价,其中主动安全分项得分率100%。

同时,理想ONE也成为国内最早一款同时在中国新车评价规程(C-NCAP)、中国保险汽车安全指数(C-IASI)及中国汽车健康指数(C-AHI)获得最好成绩的中大型SUV;2021年8月5日,理想ONE车型在J.D.Power 2021年中国新能源汽车新车质量研究IQS(新车满意度)细分市场、APEAL(汽车魅力指数)细分市场评选均获第一名佳绩。

此外,理想汽车视创新精神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用科技为用户创造价值。在2021年,理想汽车自研了下一代增程电动系统;去年12月,理想汽车向所有理想ONE用户推送了OTA 3.0车机软件,包含全栈自研的导航辅助驾驶NOA及结合视觉感知算法的完整AEB功能,使驾驶更安全、更便捷。

一系列创举令理想汽车成为全球第三家具备NOA全栈自研能力的品牌。因其出众的完整AEB功能,理想ONE在第三方AEB测试中荣膺2021年度冠军,其也是测试车型中唯一有能力准确识别横向车辆和两轮车的车型。

值得一提的是,理想ONE搭载行业首创的四屏交互系统,为车内交互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实现全车自由对话。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理想汽车累计获得授权专利1,171个,注册核准国内商标494个。

多元化的员工队伍对于理想汽车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亦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人才吸引过程中,理想汽车秉承平等公正的态度,借助先进人才管理工具,提升人才策略。根据2021年数据,理想汽车员工来自14个国家或地区,涵盖29个民族。

同时,理想汽车坚守“支持人才成长与发展”的战略目标,建立了完整的员工培训与发展体系,为员工提供通用力的培训机制与课程,不断提升员工职场能力,2021年员工累计培训时长超21万小时,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成长。

未来,理想汽车将持续布局车辆电动化技术。计划于2022年第二季度面世的理想L9搭载全自研的旗舰级增程电动系统,诠释豪华智能出行体验。

在此基础上,理想汽车已着手开发高压纯电技术,品牌旗下首款高压纯电动车型计划于2023年面世,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对于电动出行的至高期待。此外,理想汽车还将继续深耕于智能驾驶、智能驾舱在内的一系列电动车技术,向实现更高级别的制车目标前行。

根据易车App“新能源榜”显示的数据,理想汽车排名第6位。如需更多数据,请到易车App查看。

中国国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8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白皮书),上述措施以及一些已经制定实施的,如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为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2009年春召开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科院院士、原中国气象局局长秦大河曾提案建议,研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两年前,中国颁布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为第一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不过,这个方案仅制定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而且,限于方案的执行效力及经济局势的变化,其全面实现仍面临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陕西省气象条例》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和刊播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开展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国家环保局等部门发布)

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同意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批复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关于开展加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活动的通知

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根据决定,办公厅发布)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同意,国家环保局发布)

办公厅关于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有关问题的复函(经同意,办公厅函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法规和规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军队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军队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办法

军队监侧系统承担军队单位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五、环境保护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法规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号局令)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第三号局令)

环境保护信访管理办法(第四号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五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六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第七号局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八号局令)

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第九号局令)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号局令)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号局令)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第十二号局令)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十四号局令)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五号局令)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六号局令)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号局令)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八号局令)

环境信访办法(第十九号局令)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若干意见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7)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知

(8)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10)关于重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

(11)关于加强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12)关于认真贯彻《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通知

关于增设“排污费”收支预算科目的通知

征收超标准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地方环境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问题的复函

关于实施国家大气环境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标准的通知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人事部关于同意国家环境保护系统环境监理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批复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监理机构能否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通知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充

(1)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2)关于增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通知

(3)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4)关于加强对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设备及放射性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的通知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在我国开展环境标志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我国环境标志图形的通知

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试行)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饮食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企业土法炼硫磺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和保证贷款安全的通知

关于“九五”期间加强污染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监督检查《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通知

六、环境保护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正确理解和执行《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排污费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复函

办公厅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限期治理环境污染决定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排污费收入使用问题解释的复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收取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对火力电站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罚款是否适用《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复函

关于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

对新疆自治区环保局《关于补偿性罚款管理使用问题请示》的复函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法(行)发(1989)2号文的通知

关于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罚款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掌握防治污染的设施验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权限的批复

关于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复函

对《关于在环境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罚款和征收排污费能否同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部属企业下属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批准权限的复函

关于环境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能否就污染赔偿处理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罚款标准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效力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关于pH值超标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理解环境保护部门的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复函

关于《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问题的复函

关于水域功能区划审批权限的复函

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自备供热发电厂烟尘排放计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工业炉窑征收超标排污费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水量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南省农垦系统自行征收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监收函[1993]070号文代表国家环保局意见的复函

附:关于建设项目新、扩、改性质问题的复函

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环境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火力发电厂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电厂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西藏羊八井地热试验电厂地热发电废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转达法制局有关环境保护地方性立法问题意见的复函

关于废渣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如何认定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问题的复函

关于撤销下级环保部门排污收费资格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振动标准适用等问题的复函

关于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认定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排污费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向海域排放污水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行政机关、军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征收水利工程损失补偿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排污费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防治锅炉污染技术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如何确定《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数额问题的复函

关于城市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管理权限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解释《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关于小型燃煤锅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生产“对氯苯酚”和“2,6-二氯苯酚”产品的乡镇企业适用环保法规问题的批复

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

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收回逾期未还污染源治理贷款本息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授权问题的复函

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关于建设项目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处罚问题的批复

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关于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类别归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海岸工程建设中疏浚施工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单位违反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年审要求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关于矿渣是否属于矿产资源的复函

关于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锅炉、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及测试方法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工业企业厂界划分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倍征排污费起算日期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监侧依据问题的夏函

关于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关于污水超标排污费和排污费暂不重复征收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煤电厂征收排污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跨地域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权属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重庆市环保局重环发(1994)55号文的复函

对天津市有关排污收费请示的复函

关于适用限期治理法律规定问题的复函

关于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对象问题的复函

关于环境噪声监测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排污费“提高征收标准百分之五”解释的函

关于排污费征收、解缴中应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排污收费监测数据有效性问题的复函

关于飞艇噪声污染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对新设饮食服务企业按建设项目环保法规管理的复函

关于对储煤场粉尘排污收费问题请示的复函

对重庆市环保局“关于执行加倍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七、资源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八、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土地复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九、有关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环保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